「自囚」躲酒測免罰惹議 法院:人民沒「無端」受測義務

▲一名李姓男子三年前酒駕害死女友,僅輕判三月,昨(2)日竟又酒駕撞死年僅18歲林姓現役軍人。(示意圖/NOWnews)
▲一名李姓男子三年前酒駕害死女友,僅輕判三月,昨(2)日竟又酒駕撞死年僅18歲林姓現役軍人。(示意圖/NOWnew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近日一名劉姓男子因「自囚」車內拒絕酒測,遭警方開罰9萬元罰單,劉男不滿提告抗罰,最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罰單撤銷免繳,事件經媒體報導後,引來基層員警和民眾抨擊。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6)日也發表新聞稿說明,表示依《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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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所謂「合法酒測」,必須遵守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揭示「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北高行認為,唯有踐行前述程序,要求人民酒測之法律依據與程序,才符合《憲法》要求。

北高行並指出,經勘驗當時的錄影畫面後,發現劉男當下並無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可懷疑其酒駕,員警僅依劉男在酒測臨檢站前自行路邊停車,就主觀認定劉男有意規避酒測、懷疑他有酒駕嫌疑,上前對已停妥車輛的劉男進行盤查,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違,因此員警要求劉男接受酒測並非合法,劉男拒絕酒測也無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因而判處免罰。

新聞稿中也提到,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亦同時侵犯到人民的自由,因此,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須慎重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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