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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關務長陳善助指出,依據關稅法第13條規定,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進行查核,而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為之,但若涉及虛報違章,則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2條及第44條規定辦理查核,不受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之限制,且其查核期間為5年,如查獲不法情事,除將追徵其所漏各項稅費,違章部分依法處以所漏關稅稅額2至5倍之罰鍰,另逃漏之內地稅,併依各該稅法規定處罰。
陳善助進一步指出,海關於貨物放行後實施事後稽核,係運用風險管理機制,篩選可能涉及逃漏稅或逃避管制等之案件,期在海關通關便捷政策目標下,確保廠商守法、維護國課,以達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