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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第一分局昨晚出動大批警力前往中華路TOWER夜店進行臨檢,逐一臨檢在場人士,現場經查雖無違法情事,但警方指出依據《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休閒娛樂服務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於其營業場所涉犯提供場所之賭博、妨害風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或其他同類犯罪行為經起訴者,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營業,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2年以下。
分局長孫太康亦表示,該夜店表演活動雖未構成妨害風化程度,近期多次臨檢也未發現有違法情事,但為顧及社會觀感、維護地區周邊安全及防止治安案件發生,警方未來仍將持續規劃密集式臨檢、路檢等勤務,約制該店切勿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