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教授詐領百萬研究費 教育部回應了

台大教授詐領百萬研究金費卻於近期低調回任,台大校方則表示,後續聘任一切按照流程,經評估後並無疑慮。(圖/記者許維寧攝)
台大教授詐領百萬研究金費卻於近期低調回任,台大校方則表示,後續聘任一切按照流程,經評估後並無疑慮。(圖/記者許維寧攝)

記者許維寧 / 台北報導

台大臨床動物醫學研究所教授林中天先前以遭踢爆詐領研究金費,2015年自動從台大請辭,日前卻傳出台大罔顧教師法、硬是將林中天回聘,教育部則於今(28)日稍早表示,今年一月四日已函請台大,針對林姓教師是否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予以釐清,並無縱容或包庇學校。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大臨床動物醫學研究所教授林中天於2007年至2013年間,以研究計畫申請金費購買寵物眼藥水,之後則將藥水拿至個人寵物診所轉賣,不法獲利達百萬。林中天事後承認犯行,並主動將贓款繳回、捐款國庫,換得緩起訴兩年,於2015年從台大離職。

近期立委黃國昌則指出,林中天已於近期悄悄回任台大,但林中天明確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且教師法第一項、第二項都有明確法源可循,但台大還是堅持回聘,黃國昌諷刺,主管機關教育部是慘遭台大「洗臉」,且教育部一點辦法都沒有。

教育部則於稍早提出書面回應,表示林中天涉詐欺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是否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依照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屬於學校教評會審議權限,故已函請台大,應針對已確定之事實參考各項因素妥當處理。

教育部也談到,依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大學教師之停聘、解聘、不續聘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評會審議,復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教師有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爰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項,屬學校教評會權責。

但教育部為審慎處理,已分別於107年九月六日與108年一月四日函請學校就林中天是否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情事,予以釐清,並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意旨,斟酌是否有復議及重啟程序之需要,並無縱或容包庇學校。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