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殘殺小燈泡 凶嫌王景玉:我有精神病可減刑

▲王姓男子(左)當街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一、二審皆判他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29日開庭,王男出庭表示,「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律師聲請5名教授鑑定,檢察官表態反對。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08年1月29日
▲王姓男子(左)當街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一、二審皆判他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29日開庭,王男出庭表示,「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律師聲請5名教授鑑定,檢察官表態反對。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08年1月29日

編輯中心 / 綜合報導

內湖女童小燈泡遭當街殘殺案,凶嫌王景玉一、二審遭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院上月撤銷發回。高等法院今(29)日更一審開庭,王景玉當庭表示自己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辯護律師團則聲請由 5 位專家學者進行鑑定,主張應詳細調查王男是否有思覺失調症並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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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28 日上午, 3 歲女童小燈泡隨母親出門,卻遭王景玉持菜刀當街砍殺、身首異處,殘忍手法震驚社會。犯案後王景玉自稱是皇帝,宣稱殺人後就有四川嬪妃找他完成傳宗接代一事,經鑑定,王嫌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卻不自知,遭羈押後服藥治療、控制病情,並在出庭時坦承犯行。

全案一審時,認定王男罹患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規定未判死,僅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時,高院認定王男殺人在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與控制能力都明顯降低,並評估王嫌可接受藥物治療,最終仍維持一審原判無期徒刑,另增加「刑後監護 5 年」。

案經上訴,最高院認為二審不採信鑑定報告「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無顯著減低」意見而自行認定,卻又不說明理由,其判決有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及調查證據職責未盡等違法情形,且混淆「假釋出監」與「執行完畢」的差異、未交待檢方上訴內容有無理由,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小燈泡砍頸案凶嫌王景玉被認定是思覺失調症「半個俘虜」未判死刑,審判長謝靜慧勉勵他「要努力」。(中央社檔案照片) ▲小燈泡砍頸案凶嫌王景玉二審時被認定是思覺失調症「半個俘虜」未判死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今日開庭,王景玉當庭表示「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其辯護律師團則聲請由 5 位教授及醫師出任鑑定人,為王男重新鑑定,並就司法精神鑑定、假釋處遇、刑法 19 條減刑等做法律及專業鑑定。但檢方認為,若對王男原本的鑑定報告存疑,應由原單位進行補充鑑定,而非找第三方鑑定人重做鑑定報告。

小燈泡父母的委任律師則表示,一審認定王男犯案時沒有辨識能力欠缺問題,但因他患有精神病而無法判處死刑,二審卻又認定王男犯罪時辨識能力減低而做出判決,因此希望法院能就《兩公約》與《刑法》 19 條規定之間的競合適用,做出進一步釐清,不要再耗費在無謂的法律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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