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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一審時,認定王男罹患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規定未判死,僅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時,高院認定王男殺人在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與控制能力都明顯降低,並評估王嫌可接受藥物治療,最終仍維持一審原判無期徒刑,另增加「刑後監護 5 年」。
案經上訴,最高院認為二審不採信鑑定報告「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無顯著減低」意見而自行認定,卻又不說明理由,其判決有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及調查證據職責未盡等違法情形,且混淆「假釋出監」與「執行完畢」的差異、未交待檢方上訴內容有無理由,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今日開庭,王景玉當庭表示「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其辯護律師團則聲請由 5 位教授及醫師出任鑑定人,為王男重新鑑定,並就司法精神鑑定、假釋處遇、刑法 19 條減刑等做法律及專業鑑定。但檢方認為,若對王男原本的鑑定報告存疑,應由原單位進行補充鑑定,而非找第三方鑑定人重做鑑定報告。
小燈泡父母的委任律師則表示,一審認定王男犯案時沒有辨識能力欠缺問題,但因他患有精神病而無法判處死刑,二審卻又認定王男犯罪時辨識能力減低而做出判決,因此希望法院能就《兩公約》與《刑法》 19 條規定之間的競合適用,做出進一步釐清,不要再耗費在無謂的法律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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