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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內容包括,教評會於處理教師涉及性平、兒少體罰霸凌案件時,應增聘外部專家學者,至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處理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及其他類型等態樣案件,仍尊重教師專業,未兼行政及董事教師代表比例過半,維持現狀不變。修法著重於處理不適任教師處理,日前如限期升等、教師應擔任行政職等則維持現狀。
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表示,修法最後仍選擇降低教評會教師代表比例,對此感到遺憾,且仍有委員認為不適任教師難以淘汰是因為「師師相護」,但曾要求家長團體提出師師相互具體事證,但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提出,「處理不適任教師可以理解,但不應該以污名化修改教師法。」
全教會則表示,不適任教師處理分成啟動程序、蒐集事證、評議決定三項。但家長、校長團體刻意將重點放在第三階段的教評會評議決定,是完全忽略了前兩項的重要性,也忽略了校長在前兩階段的責任。全教會談到,對於教師體罰、霸凌學生事件,外聘委員應是協助學校進行調查才是正辦,將其納入教評會委員不僅無助於程序的完備,甚至可能成為為學校背書的委員。
本次修法另一項重點,在於使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機制更明確,於處理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情事時,學校可透過申請請專審會予以協助,經專審會調查後再送由教評會。
全國家長教育志工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則表示,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教師法終於修法完成、是遲來的正義。但專審會機制中並未明確定義專審會委員組成比例。吳福濱表示,教育基本法明定學校是由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共同協助組成,希望於專審會人員編制上,家長與公正人士組成能佔三分之一,教師、行政人員亦各為三分之一,執行上才能得到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