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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仁昭說,《勞動事件法》實施,或許有事業主認為程序上,舉證對他們是非常不利。對此,蔡仁昭表示,其實事業主只要依據法令的規定來做,該有工資表,就有工資表;該有出勤紀錄,就有出勤紀錄,這些本來就是勞檢的範圍,事業主只要符合行政上的法令,在舉證上就不會有不利的狀況。
蔡仁昭強調,《勞動事件法》本質上在於勞資關係平衡、對等,能夠平等、有效的解決勞資爭議﹔《勞動事件法》規定,勞資爭議調解原則上三次,審判一次,希望在半年內解決一件沒有辦法調解的勞資爭議。
除了時效縮短,《勞動事件法》同時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這也是保障勞工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