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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返家後將此事告知父母,家長到補習班理論,但在張妻頻頻道歉下,取回補習班退還的 4000 元學費便不再追究。
事發 6 年後, 2014 年間被害人就讀高三時,跟母親到銀行辦事巧遇張男,返家後情緒崩潰,在校昏倒並企圖輕生獲救,學校和社工人員介入後報警,被害人父母才知道孩子一直在當年遭到猥褻的陰影下,堅持對張男提告。
全案審理時,張男一度否認犯行,但法院根據證人證詞和醫院鑑定結果,均認定張男犯行明確,且他身為補習班老師,卻罔顧道德對被害人強制猥褻,嚴重影響其身心發展,加上他否認犯行又毫無悔意,因此判他 3 年 10 月有期徒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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