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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橋頭地院今審結,宣判梁育誌死刑,理由包括「案件是預謀且有計畫犯罪,並非臨時起意」、「犯罪手段殘忍」、「犯後未見悔意」、「再犯機率高」、「社會危害程度大」。
判決提到,梁嫌在前次強制性交未遂後,就上網學習「上吊結」並準備預先結好的麻繩圈、望遠鏡等,返回原犯罪路段長期潛伏物色落單女大生伺機犯案,先從鍾女背後將麻繩圈套上脖子,往後拖行,不顧其掙扎、反抗、齧咬其手指、求饒,仍施以強制性交行為,並在鍾女已無抗拒或自救能力之際,仍斷然勒緊套在脖子的繩圈,導致鍾女窒息昏迷失去意識而後死亡。
梁嫌犯後還持鍾女的手機付加油費用、以悠遊卡購物或購買餐點在車內食用。遭員警查獲時,仍一度謊稱不知鍾女下落,或故意帶警方在錯誤地點尋找,審判中仍否認有殺害鍾女之故意,對性侵、殺人等犯行細節一再避重就輕,未見悔意。
法官認為,梁嫌經鑑定其再犯率屬於最高危險,若判無期徒刑,在其假釋復歸社會時,其再犯性犯罪或其他暴力犯罪之機率超過50%,且他的態度防衛,不願向他人訴說其內心真實想法,並未坦然面對自己行為的錯誤,無從期待能記取教訓,接受輔導教育或家庭支持以避免再犯,且梁嫌長期蹲點觀察尋找夜歸落單女子犯性侵殺人之重罪,不僅破壞治安、引發社會大眾恐慌,更嚴重破壞我國國際形象,因此量處被告梁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