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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瀞分解釋,那是她已過世的助理,在她不知情的狀況下轉貼,經記者詢問後,她才知道是假新聞,已盡快回收訊息並在群組表示貼文未經證實,勿再轉傳;張也說,貼文是討論更名的公共事務,變更國名是我國歷次選舉的重大分歧爭議,應受言論自由保障,若需要逐字逐句確認是否有所依據,恐箝制言論自由。
一、二審均認為,張女轉貼的內容,外交部已於2017年在官網澄清,且張女身為市議員,擁有一定團隊處理政治事務,能迅速確認貼文真假,張卻無法舉證自己有何查證動作,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判賠20萬元並登報道歉,上訴後,最高法院判賠20萬元確定。
因今年2月憲法法庭判決《民法》195條「強制道歉處分」規定違憲,因此在台中高分院判張女須登報道歉部分,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