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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擔任人事承辦人的曾男,明明沒有先行墊支退伍官兵的退伍旅費,竟於2015年12月31日冒用或盜用11名退伍官兵的名義在領據上簽名,再檢陳偽造的文書向台南油料分庫行政業務行政承辦人申請、請領歸墊同年10至12月份退伍旅費,共計新台幣5400元。
另外,曾男為應付上級督導人事缺失,於2016年11月1日擅自以電腦內舊檔例稿文令,更改文頭及內容後盜用關防,偽造楊姓女士官擔任台南油料分庫上士支援組長的派代令,被憲兵隊報請台南地檢署偵查起訴。
歷審考量,曾男已退役、從事太陽能工程,沒有前科、詐取金額尚小,且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但貪汙行為不僅侵害人民納稅編列預算的國家財產,損害國軍基層幹部整體清廉形象,依依現役軍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1年10月、偽造公文書罪判處1年1月,應執行2年5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