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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26日又在法治時報指,陳珍如承辦陳明文案件後,她老公的調動與升遷都開始順利了起來,這種巧合會讓司法公信力再次暴跌;陳明文主張,黃越宏侵害他名譽,依法請求200萬元。
北院認為,根據刑事庭函詢中油,可知陳珍如的老公未曾從高雄調回嘉義,且最近一次調動是因業務需要,但無升遷,也領同樣薪水,認為黃的言論與事實不符。
北院審酌,陳明文身為政治人物,雖要有更容忍度接受公眾檢視,但其名譽權仍受保障,黃越宏自承是資深司法記者,相較一般人有更多查證資源及能力,卻未合理查證,判應賠20萬元。陳、黃對一審判決都不服,各自提上訴。
高院認為,依卷內證據資料,難認黃的言論與事實相符,也難認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客觀上已侵害陳的名譽,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判賠60萬元慰撫金,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