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不實廣告 違規最高處500萬元罰鍰

▲台中市食安處加強稽查化粧品(圖/食安處提供2023.6.29)
▲台中市食安處加強稽查化粧品(圖/食安處提供2023.6.29)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民眾在網路選購化粧品時,常被渲染誘人的產品廣告吸引,容易受到宣稱的神奇療效誤導,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表示,去年迄今共查獲違規化粧品廣告450件,裁罰812萬元,呼籲消費者千萬勿信誇大不實的化粧品廣告,才能正確購得合適的產品,保護自我健康及消費權益,也提醒業者違規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食安處說,統計從去年迄今,違規化粧品廣告以網路平台369件(82%)為最多,其次為電視購物頻道77件(17%),只有4件(1%)是電台、平面媒體的違規案件;進一步分析網路平台違規廣告369件,其中又以蝦皮拍賣121件(33%)最多,大多為個人賣家,電視購物平台違規廣告77件,則以東森購物台36件最多(46%),MOMO購物台17件次之(21%)。


食安處統計,以產品種類分析,精華液、乳液最多(45%)、面膜 (21%)、洗髮精(11%),常見的誇大及宣稱醫療效能內容如「促進細胞活動」、「改善微血管循環」、「促進膠原蛋白增生」、「預防掉髮、抗過敏」、「活化毛囊、鎮定劑」、「瘦身」、「消炎、殺菌」、「毛髮生長」、「除疤、退紅腫」、「修復受損肌膚」、「除皺」、「去黑眼圈」等,容易引起民眾誤解。


食安處提醒,民眾選購化粧品無論是自用或送禮,請記得三步驟口訣「停、看、聽」,先「停」下來瞭解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並仔細「看」化粧品廣告提供的產品訊息,勿「聽」信誇大醫療效果行銷手法及使用心得,才能正確購得合適的化粧品,保護自我健康及消費權益。


食安處呼籲,業者刊登化粧品廣告,不得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市府將持續加強查核監控各購物通路刊登的化粧品廣告,是否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者依同法第20條規定,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鞋槓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