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冠硬拗「共通董事」?網銀搬證明:未如實揭露關係人

▲網銀今(19)日再砲轟智冠隱匿,在與榮剛的股權交換案上,根本沒有如實揭露關係人。(圖/網銀提供)
▲網銀今(19)日再砲轟智冠隱匿,在與榮剛的股權交換案上,根本沒有如實揭露關係人。(圖/網銀提供)

記者許家禎/台北報導

智冠與榮剛的股權交換案,引來智冠大股東網銀國際不滿,質疑股東權益受損,雙方數度隔空交火!近來網銀抨擊智冠董事王炯棻身兼多家公司董事長,等於智冠與關係人交易達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照理講相關案件需提交股東會同意,顯然智冠並未這麼做。智冠昨(18)日反駁公司與榮剛並非關係人,但網銀今(19)日再砲轟智冠隱匿,根本沒有如實揭露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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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銀日前指控智冠涉違法,控訴智冠董事王炯棻,身兼金智富、台鋼與榮剛董事長,依據相關條例,公司與關係人交易達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需提交股東會同意後,才能簽訂交易契約與支付款項,但網銀認為智冠違法,應該交由股東會表決的卻沒有這樣做。為此,智冠也回擊聲明,公司與榮剛並非關係人,任一方也從無認列對方公司為關係人之紀錄。

不過,網銀今日再度批評智冠公司隱匿,沒有如實揭露關係人!網銀指出,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第1項:發行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而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第9段關係人之定義:

(a)個人若有下列情況之一,則該個人或該個人之近親與報導個體有關係:

 (i) 對該報導個體具控制或聯合控制;…

(b)個體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則與報導個體有關係:…

 (vii) 於(a)(i)所列舉之個人對該個體具重大影響或為該個體(或該個體之母公司)主要管理階層之成員。

而王炯棻身為金智富公司董事長,金智富公司百分之百持有台鋼公司,他又為台鋼公司董事長,金智富、台鋼可控制榮剛,又他同時擔任榮剛之董事長,並也擔任智冠公司董事。

網銀表示,因此智冠與榮剛已經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關係人揭露」第9段關係人定義之 「(a)(i)個人對報導個體具控制或聯合控制。」、「於(a)(i)所列舉之個人對該個體具重大影響或為該個體(或該個體之母公司)主要管理階層之成員。」之關係人定義!

網銀強調,智冠昨日聲明中誤導,將王炯棻以「共通董事」辯解。但不管智冠要如何解釋王炯棻是哪種董事,都無法改變榮剛與智冠符合國際會計準則「關係人」之定義,股份交換案須遵守取處辦法送交兩家公司各自的股東會表決。

同時,網銀也指出,智冠在各期財務報表中,也並沒有揭露榮剛為關係人,籲請主管機關證期局與櫃買中心針對此部分,詳查與確認是否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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