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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秀玲分享CFC辦法有3大放寬,包含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宋秀玲指出,第一項放寬是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依據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如具實質營運活動,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者,方可豁免適用CFC相關課稅規定;這次修正後,CFC當年度盈餘之合計範圍將從全部CFC放寬至「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的CFC。
第二項放寬是提供過渡措施,提供CFC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該分配盈餘就可不列入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第三項放寬是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盈餘。
最後,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與宋秀玲進行問答對談,也針對CFC在申報實務上可能面臨的問題,以及境外信託在實務上應如何適用財政部所發布的CFC信託課稅函令等進行探討,協助納稅人洞悉局勢變化,並在稅務專業團隊的建議下,有效進行稅務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