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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3日至106年10月4日間,長達8年之春節或中秋節,每年持續收受翁茂鍾致贈的2件襯衫,共計16件,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為,他違反檢察官守則與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判決罰款10月。
至於監察院彈劾案文所列的羅榮乾與翁茂鍾的其他交往行為,並無證據認定羅榮乾有何堪認違失行為的具體內容,應不併付懲戒。
監察院、羅榮乾均提起上訴,爭執違失行爲的認定標準,監察院主張,原判決認為不併付懲戒部分的行爲,也應列入違失行為論處;羅榮乾主張,他沒有承辦翁茂鍾的案件,並非違失行為。第二審認定,原判決並無違失,兩造上訴均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