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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認為,國泰世華銀行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在辦理磁條重建交易時,於系統輸入相關資料後,須於線上將交易資訊傳送主管即時授權,並經主管於線上覆核確認後始完成,但此案該分行覆核主管未落實覆核系統與紙本存摺資料是否相符,即逕於系統進行覆核。
不僅如此,銀行局認為,國泰世華銀行也未落實執行代收稅款的章戳保管及代收信用卡款作業程序,該行代收稅費作業流程及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於客戶繳交稅款後,應將帳務憑證及繳款證明聯,交由保管稅章的有權簽章人員覆核,由該有權簽章人員加蓋代收稅款章後,將收據交客戶收執。本案負責保管稅章之有權簽章人員未落實章戳保管,致陳員得自行拿取章戳蓋用。
國泰世華銀行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依據客戶信用卡繳款憑證所載的金額,於客戶面前清點無誤後,再執行系統記帳,並於交易完成後由系統自動列印客戶收執聯的收訖專用章。惟陳員收款後未即時入帳,並逕於信用卡繳款憑證蓋個人小扁章後,將繳款憑證交付客戶。
同時,國泰世華銀行也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銀行局認為,國泰世華銀行雖於「嚴禁行員與客戶間之相關行為規範」規定,嚴禁行員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行為,惟該行未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準則規範,致發生本案舞弊情事。
也因此,金管會依銀行法核處國泰世華銀行800萬元罰鍰,同時,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的相關資本計提。另依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此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