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總統小馬可仕(Ferdinand Romualdez Marcos Jr.)已簽署第12252號法案,修正投資者租賃法,允許外國投資者在更嚴格的保障和問責措施下,租用菲律賓私有土地最長達99年。這項於9月3日通過的新措施,旨在鼓勵外國投資,同時透過讓租賃合約更加可靠,為外國投資者確保穩定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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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採用「彈性且動態的政策」,針對外國投資者建立工業區、工廠、組裝或加工廠、農工企業、商業用地開發、觀光、農業、農林業、生態保護及其他類似優先生產事業,給予私有土地長期租賃。

長期租賃投資規範

根據修正法案,擁有正式註冊專案的外國投資者現在可以簽訂私有土地租賃協議,最長期限為99年。如果總統認為有必要,特別是對重要服務或關鍵基礎設施的投資,租賃期可以縮短。

租賃土地必須專門用於核准的投資專案,且須與專案需求成比例。合約必須在不動產登記處登記,並在土地所有權狀上註記,才能對第三方具有約束力。

已登記的合約除非透過直接法律程序,否則不得更改或取消,這項規定旨在加強投資者信心並確保可預測性。

保障措施與罰則

新法強調,如果投資撤回或土地用於非核准用途,租賃協議將被終止。

對於觀光專案,只有最低投資額達500萬美元,且至少70%資金須在三年內到位的投資案才符合資格。租約續約須經雙方同意,但需要提供對國家有形社會和經濟貢獻的證明。

違規行為包括合約超過99年限制、非法土地使用或未經授權擴大租賃面積等,將導致協議無效。違法者將面臨100萬至1000萬披索罰款,以及6個月至6年有期徒刑,或兩者併罰。

轉租與監督

外國承租人只能在出租人同意下轉租房產,除非主要租賃合約明確禁止。所有轉租合約也必須在不動產登記處登記並在所有權狀上註記。

為防止濫用,投資委員會(BOI)、財政獎勵審查委員會(FIRB)及其他投資促進機構可要求承租人解釋延誤原因,如果專案在三年內未能啟動。持續不遵守規定可能導致法律權利被撤銷。

菲律賓貿易工業部透過投資委員會和土地登記局,被賦予在法律生效後90天內發布實施細則和規定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