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衛生局公布114年第3季生鮮禽畜肉品(含蛋)和中藥材抽驗結果,共計抽驗91件生鮮禽畜肉品(含蛋),檢驗結果有2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2.2%;中藥部分抽驗20件產品,檢驗結果2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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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民眾食用生鮮禽畜肉蛋品之安全,北市衛生局針對傳統市場、小吃店、超市、餐飲業及賣場等市售通路執行生鮮禽畜肉品(含蛋)抽驗,包含牛肉25件、雞蛋25件、豬肉11件、雞內臟9件、雞肉8件、烏骨雞5件、鴨肉5件、鴨蛋2件、鴨內臟1件,依品項擇定檢驗項目,包括檢驗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動物用藥(氯黴素類抗生素、乙型受體素類、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左美素、Carbenicillin、枯草菌素、氯苯並嘧唑氨基甲酸、Closantel、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離子型抗球蟲藥、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硝基呋喃代謝物等),檢驗結果2件「雞肝」分別檢出「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羅苯嘧啶(Robenidine hydrochloride)」不符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動物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

▲「雞肝」檢出「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羅苯嘧啶(Robenidine hydrochloride)」不符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動物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圖/北市衛生局)
▲「雞肝」檢出「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羅苯嘧啶(Robenidine hydrochloride)」不符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動物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圖/北市衛生局)
台北市衛生局針對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已通知轄內業者立即下架,經追查不符規定產品來源為外縣市業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如違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負責業者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同法第47條可處販售業者3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罰鍰。

在「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結果部分,共計抽驗20件產品,包含蓮子4件、枸杞4件、菊花3件,龍眼肉、八角、山楂、薏仁、白木耳、紅棗、芡實、山藥、百合各1件,檢驗項目包括殘留農藥、二氧化硫,檢驗結果2件產品(1件山楂(仙楂片)、1件無磺龍牙百合)檢出殘留農藥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與規定不符。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可處分責任業者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經查來源廠商均屬外縣市,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