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政府啟動把歐思禮路38號列為國家古蹟的程序,李顯揚強調應尊重李光耀遺囑、主張拆除並已提出申請;但法律學者指出,就算他提起司法檢討,法院只能審查部長決定是否有程序瑕疵,無權直接改變「是否列為古蹟」這一實體結論,最終多半仍得回到部長依合法程序重作決定,拉鋸恐持續到政府拍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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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早報》報導,新加坡國家文物局已向歐思禮路38號發出「意向通知書」,意味保留程序正式上路。文化主管部門與土地管理單位表示,將在本屆任期內作出最後決定;若發布「保存令」,不排除徵收作為公共歷史空間,方案可能是保留部分建築結構、改造為歷史文化公園,同時清除屋內所有屬於李光耀與家人的私人生活痕跡,以兼顧公共記憶與家族隱私。

李顯揚在聲明與貼文中反對把故居列為古蹟,稱此舉等同駁回拆除申請,與父親一再表明的「不立碑、不建館」價值相悖。他也把矛頭對準現任政府,指稱李光耀已在遺囑寫明「當李瑋玲不再居住,應儘速拆除」,如今責任在總理黃循財,應作出符合遺願的選擇。

法律層面上,新加坡管理大學學者解釋,依行政法規範,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司法檢討,但法院僅能檢驗政府決策過程是否有違法、偏頗或顯失理性等情況,無權進入「是否應列古蹟」的專業判斷。一旦司法檢討勝訴,通常只是要求機關把程序瑕疵補正後重作決定,而非改寫結論。

這場爭議的背景可追溯至2015年李光耀辭世後。李顯揚與胞姊李瑋玲,長期與兄長、前總理李顯龍在故居去留問題上公開交鋒,從遺囑詮釋到公共利益的界線都爭議不斷。如今政府強調故居見證新加坡從殖民時期走向獨立的重要歷程,具有國家歷史意義;家屬則要求完整貫徹遺願。保存與拆除之間,如何在「存公」與「守私」找到折衷,成為新加坡公共治理與歷史記憶的一次關鍵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