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三重去年發生一起人倫悲劇,42歲廖姓男子疑因經濟壓力、育兒理念衝突,與43歲劉姓妻子爆發激烈爭吵後,在住處持刀猛砍妻子21刀致死,接著帶著僅6個月大的兒子開車前往陽明山馬槽橋,先勒斃幼子再自戕。新北地檢署近日偵結,由於廖男已死亡,殺妻部分依法以不起訴結案;士林地檢署偵辦「父殺子亡」部分,也因廖男已死亡,依《刑訴法》第252條第6款依法不起訴。
檢警調查,劉女與母親、幼子、廖男同住在新北市三重區一處公寓,7月9日下午5時許,劉母返家發現女兒倒臥浴室,身上多處刀傷,身旁有一把長約25公分的料理刀已被清洗過,疑似為凶器,嚇得趕緊報警,但警消到場送醫仍傷重不治。
劉母於下午返家後驚見滿地血跡與倒臥地上的女兒,連忙報案。警方同時掌握廖男抱著幼子駕車外出。據附近監視器顯示,廖男於當日下午1點27分開車抵達北投區馬槽橋,先將孩子抱下車,帶著孩子在橋邊徘徊超過1小時,似乎陷入掙扎與猶豫,最後回到車內,疑先以束帶勒斃孩子後再輕生。警方於晚間7點多在馬槽橋下方尋獲車輛,父子均已身亡,束帶則遺留在廖男遺體上。
監視器畫面顯示,他沿著橋面來回踱步超過1個多小時,神情恍惚、步伐不穩,似乎在掙扎是否走上絕路。但最終,他仍回到車內,疑似先以束帶勒斃兒子,再輕生。警方於晚間7時許尋獲車輛時,父子已明顯死亡、屍僵。
殺妻部分,新北地檢署依據相驗與現場跡證認定廖男涉犯殺人罪,但因已死亡,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不起訴處分。至於幼子遭勒斃部分,士林地檢署調閱戶役政資料,確認廖男已於同日身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行為人死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因此,對於廖男涉嫌殺害親生兒子的部分,依法作成不起訴結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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