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總統賴清德表示,憲法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明年度的預算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審竣完畢。資深媒體人黃揚明發文指出,《憲法》其實從未明文規定立法院必須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總預算審議。根據《憲法》第68條,僅規範立法院每年兩次會期,第二次會期自9月至12月底,且在必要時得延長會期。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黃揚明分析,《預算法》第51條雖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即11月30日)議決,但該法條早期是為了配合舊制「7月起算」的會計年度。當時立法院第一次會期剛好在5月底結束,能留給政府銜接空間;自2001年改制會計年度為1月起算後,現行的11月底三讀規定,實務運作上顯得極度急迫,甚至不符合國會運作現況。


根據歷史紀錄顯示,2001年會計年度改制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從未在法定的11月底前完成三讀。黃揚明列舉數據,近年能在前一年度12月完成審議的僅有113、105、101及97年度,歷史上最嚴重的審查延宕,發生在96年度,當時立法院直到該年度的6月15日才完成三讀,預算案跨年度審議在過去並非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