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楊姓女子誤信網路投資話術,先後遭詐騙集團騙走逾1,100萬餘元,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就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案作出判決,認定兩名朱姓與劉姓擔任「取款車手」的被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分別賠償楊女950萬元及185萬6,000元,並須加計年息5%的遲延利息。
判決指出,朱姓與劉姓被告自民國112年6、7月起,加入不詳人士組成的詐騙集團,專門負責出面向被害人收取詐騙款項。楊女於112年4月間在網路上,遭詐團成員假冒「證券公司經理」及投資專員,以「虛擬通貨儲值投資可獲利」為誘因施以詐術,導致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多次交付款項。
楊女依詐團指示,分別於112年7月及8月間,在台中市多處麥當勞速食店內面交現金。其中,她於7月交付共185萬6,000元給劉姓被告;另於8月間,交付合計950萬元給朱姓被告。兩名被告收款後,隨即在高鐵台中烏日站附近,或於站內廁所內,將款項轉交給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以此隱匿金流去向,並各自從中獲取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報酬。
刑事部分,兩名被告在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法院已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朱姓被告有期徒刑3年6月、劉姓被告1年10月,判決確定。民事庭審理時,兩名被告均未到庭答辯,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說明。法院審酌刑事判決內容、對話紀錄截圖、虛偽的「虛擬貨幣買賣契約」等證據後,認定兩名被告的取款行為,與楊女所受財產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全案於114年12月23日宣判,判決並指出該損害賠償屬無確定期限之金錢給付,楊女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11日起,即可請求計算年息5%的遲延利息,直至清償日止。此外,法院准許楊女在提供相當擔保後,對兩名被告聲請假執行,以保障其權益;同時也裁定訴訟費用,由朱姓被告負擔84%,其餘16%由劉姓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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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朱姓與劉姓被告自民國112年6、7月起,加入不詳人士組成的詐騙集團,專門負責出面向被害人收取詐騙款項。楊女於112年4月間在網路上,遭詐團成員假冒「證券公司經理」及投資專員,以「虛擬通貨儲值投資可獲利」為誘因施以詐術,導致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多次交付款項。
楊女依詐團指示,分別於112年7月及8月間,在台中市多處麥當勞速食店內面交現金。其中,她於7月交付共185萬6,000元給劉姓被告;另於8月間,交付合計950萬元給朱姓被告。兩名被告收款後,隨即在高鐵台中烏日站附近,或於站內廁所內,將款項轉交給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以此隱匿金流去向,並各自從中獲取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報酬。
刑事部分,兩名被告在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法院已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朱姓被告有期徒刑3年6月、劉姓被告1年10月,判決確定。民事庭審理時,兩名被告均未到庭答辯,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說明。法院審酌刑事判決內容、對話紀錄截圖、虛偽的「虛擬貨幣買賣契約」等證據後,認定兩名被告的取款行為,與楊女所受財產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全案於114年12月23日宣判,判決並指出該損害賠償屬無確定期限之金錢給付,楊女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11日起,即可請求計算年息5%的遲延利息,直至清償日止。此外,法院准許楊女在提供相當擔保後,對兩名被告聲請假執行,以保障其權益;同時也裁定訴訟費用,由朱姓被告負擔84%,其餘16%由劉姓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