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姓男子於在台中市一間夜店結識成年女子,清晨散場後,兩人駕車前往台中太平區雲平精品旅館投宿。女子酒後精神狀況不佳、抵抗能力降低,仍嗆「我都可以當你媽了,你不要亂來」明確拒絕性交,伍男卻違反其意願「霸王硬上弓」,被該女子控告強制性交罪。但法院認為伍男求歡遭拒時隨即停止並進入浴室洗澡,女子未趁機離開,而是洗澡後再度與伍男同床休息,基於諸多疑點認為舉證不足,判決伍姓男子妨害性自主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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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男對與女子一同進入汽車旅館並發生性行為並不否認,但始終否認有強制行為,辯稱雙方是在女子同意下發生關係,且在對方首次表示「不要」時即停止動作,之後再次互動時,對方並未再拒絕。


法院審理指出,刑事案件須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檢方負有舉證責任,若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應依法判決無罪。法院也強調,被害人指述雖重要,但不能作為唯一認定有罪的依據,仍須有其他客觀補強證據相互印證。


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均為成年,自願進入汽車旅館,後續互動是否已構成「違反意願」,關鍵在於是否有客觀證據顯示被告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式壓制女子的性自主。就女子所指控的壓制、抓傷、咬傷等細節,前後說法出現差異,且相關行為未能獲得其他證據充分佐證。


此外,法院也指出,女子在案發前曾明確說「我都可以當你媽了,你不要亂來」喝止伍男行為,之後女子未趁此期間離開;事後伍男入睡後,女子亦未立即離去或報警,而是多次洗澡後再度與伍男同床休息,直至退房前才報案。法院認為,相關行為與一般性侵案件中常見的被害反應有所落差,增添案件判斷上的疑點。


至於驗傷部分,女子雖經醫院診斷有輕微紅腫及擦傷,但法院認為該等傷勢仍可能發生於一般性行為中的肢體互動,尚不足以證明係遭強制所致。法院也說明,審理性侵案件不應以「理想被害人」的刻板印象作為判斷基準,但在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仍須嚴格落實。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定檢方提出的證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可確信被告有罪的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判決伍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