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共計有5大變革,涉及面向包括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月退休金、未成年遺囑、清償責任和債權保障估計有超過千萬名勞工,和至少60萬家雇主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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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最新一期統計資料,目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60萬餘家,勞工人數約有783萬餘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人數有1310萬餘人。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發現,有少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但卻無相關罰則可督促雇主履行。此外,也曾發生部分勞工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因企業行政作業問題,致誤選擇月退休金而無調整的機會;以及未成年之遺屬在成年後才知悉原本有權利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卻因已超過10年可請求的期間,導致無從請領等等,以上情形,皆影響勞工權益。

▲最常見的身體疾病包括勞力職業所帶來的疲勞與內傷、上班族因固定姿勢所造成的不適,與運動過程中引起的內外傷調理。(圖/shutterstock)
▲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五大改革一次看。(圖/shutterstock)

因此,為強化雇主法遵義務、明確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未成年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勞動部研擬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此次修法共研擬10條修正條文,五大重點包含:

一、勞工自願提繳1%~6%的薪資做為退休金

明定雇主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且不得拒絕代為收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違反者可處罰加徵滯納金。


二、首次撥付月退休金,入帳之日起30日有「猶豫期」

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30日內的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未成年請求權改為「成年之日」起算

勞工未成年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請領退休金,可請求的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債權不得「讓與、扣押」範圍

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權益。


五、新舊負責人需負連帶清償責任

明定欠繳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之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能精進勞工退休金法令與制度,強化雇主提繳退休金義務,並擴大保障勞工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之權益與彈性,讓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更為安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