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在台中職訓局訓練期間,先以通訊軟體及持刀行為恐嚇同為學員的他人,隨後又在職訓局汽車工廠內持棒球棒砸毀教學用鈑件,並丟擲、輾壓物品製造公眾恐慌,行為已危害他人及公共安全。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30日,另以恐嚇公眾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合併宣告緩刑2年,並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
判決指出,楊姓被告與告訴人楊姓男子均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車輛工程系學員。案發前,楊男於113年12月9日晚間,曾在學員LINE群組中,以暱稱「大力水手教練」張貼「我跟崔佛的共通點:……都喜歡殺人」等語,並刻意標記告訴人,引發對方不安。隔日上午,楊男在職訓局2樓教室內,手持水果刀長時間注視告訴人,甚至出言揚言「要把他切成四瓣」,告訴人因心生畏懼,趁機離開教室準備駕車離去,未料楊男仍持刀尾隨至停車場車輛旁,情況緊張,警方獲報後到場處理。
不料,事隔兩日,楊男再度於職訓局內失控。113年12月12日上午,在多名學員在場的汽車工廠內,他手持棒球棒砸毀職訓局所有的汽車鈑件,造成碎片四散,隨後又將鈑件從2樓丟至1樓,最後甚至駕車輾壓鈑件,導致物品完全損壞,現場學員目睹過程,深感恐慌,警方再度介入處理。
法院審酌,被告行為已造成特定對象與不特定多數人恐懼,顯示其漠視法紀;但考量楊男在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及職訓局達成調解,雙方表示不再追究,加上被告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認其尚有悔意,因而法給予緩刑。至於原被起訴的毀損罪部分,職訓局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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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楊姓被告與告訴人楊姓男子均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車輛工程系學員。案發前,楊男於113年12月9日晚間,曾在學員LINE群組中,以暱稱「大力水手教練」張貼「我跟崔佛的共通點:……都喜歡殺人」等語,並刻意標記告訴人,引發對方不安。隔日上午,楊男在職訓局2樓教室內,手持水果刀長時間注視告訴人,甚至出言揚言「要把他切成四瓣」,告訴人因心生畏懼,趁機離開教室準備駕車離去,未料楊男仍持刀尾隨至停車場車輛旁,情況緊張,警方獲報後到場處理。
不料,事隔兩日,楊男再度於職訓局內失控。113年12月12日上午,在多名學員在場的汽車工廠內,他手持棒球棒砸毀職訓局所有的汽車鈑件,造成碎片四散,隨後又將鈑件從2樓丟至1樓,最後甚至駕車輾壓鈑件,導致物品完全損壞,現場學員目睹過程,深感恐慌,警方再度介入處理。
法院審酌,被告行為已造成特定對象與不特定多數人恐懼,顯示其漠視法紀;但考量楊男在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及職訓局達成調解,雙方表示不再追究,加上被告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認其尚有悔意,因而法給予緩刑。至於原被起訴的毀損罪部分,職訓局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