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6)日做出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針對健保法規定,應扣繳補充保費作為計算罰鍰唯一標準,並處以1倍或3倍罰鍰,判決部分違憲。衛福部社保司司長張鈺旋說明,會朝修法方向檢討,且會先進行更有彈性的裁量處理方式。
憲法法庭今日針對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案件,因其過去分別給3位工人59萬、63萬、39萬元薪資,屬全民健康保險法「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依規定,應計收補充保險費,並由陳冠均給付時扣取,向健保署繳納3萬1千元。但陳冠均未繳,遭裁處3倍的罰鍰,經提訴願、行政訴訟等遭駁,後續聲請憲法審查。
張鈺旋受訪時表示,此次大法官針對個案,依照健保法第85條扣繳的補充保險費的金額作為計算罰鍰金額,但唯一標準且處特定固定倍數的罰鍰,可能會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
張鈺旋表示,大法官也特別要求,希望相關機關要在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要檢討修正,會依照大法官判決的意旨,會朝修法方向檢討。
但張鈺旋強調,收繳補充保費對於維持穩定健保制度運作,是相當重要的基礎。
不受現行健保法處罰限制 衛福部:會做更有彈性的裁量處理方式
至於大法官也在理由書提及,相關機關、法院在個案判斷上,即便法律尚未修正,仍應參酌個案違規情節,裁處較適當的罰鍰金額,不受到健保法第85條的固定金額裁量限制。張鈺旋指出,衛福部會依照判決主文及意旨,並轉知健保署在個案違規判斷上,建立裁量基準。
張鈺旋說,因此不會受到現行健保法第85條規定的應扣繳金額1倍或3倍處罰的限制,會再做更有彈性的裁量處理方式,這是目前可以檢討的方向。
根據健保法第85條,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健保署表示,依健保法第85條罰鍰案迄今共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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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應計收補充保險費,並由陳冠均給付時扣取,向健保署繳納3萬1千元。但陳冠均未繳,遭裁處3倍的罰鍰,經提訴願、行政訴訟等遭駁,後續聲請憲法審查。
張鈺旋受訪時表示,此次大法官針對個案,依照健保法第85條扣繳的補充保險費的金額作為計算罰鍰金額,但唯一標準且處特定固定倍數的罰鍰,可能會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
張鈺旋表示,大法官也特別要求,希望相關機關要在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要檢討修正,會依照大法官判決的意旨,會朝修法方向檢討。
但張鈺旋強調,收繳補充保費對於維持穩定健保制度運作,是相當重要的基礎。
不受現行健保法處罰限制 衛福部:會做更有彈性的裁量處理方式
至於大法官也在理由書提及,相關機關、法院在個案判斷上,即便法律尚未修正,仍應參酌個案違規情節,裁處較適當的罰鍰金額,不受到健保法第85條的固定金額裁量限制。張鈺旋指出,衛福部會依照判決主文及意旨,並轉知健保署在個案違規判斷上,建立裁量基準。
張鈺旋說,因此不會受到現行健保法第85條規定的應扣繳金額1倍或3倍處罰的限制,會再做更有彈性的裁量處理方式,這是目前可以檢討的方向。
根據健保法第85條,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健保署表示,依健保法第85條罰鍰案迄今共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