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莊姓男子因租屋水費糾紛與李姓男子發生爭執,竟在衝突過程中先持磚頭攻擊對方,隨後又拿出高濃度硫酸朝同行友人潑灑,造成被害人雙眼及臉部嚴重灼傷,左眼視力完全喪失、右眼視力嚴重受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及重傷害罪判處莊男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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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114年8月2日下午5時許,李永麟因租用水費問題,偕同友人陳鶴儒前往莊恩毅位於台中市的住處討論費用。雙方見面後發生口角,情緒失控的莊男先撿起路邊磚頭朝李男丟擲,造成李男頭部外傷、雙側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耳朵及嘴唇撕裂傷、牙齒缺損與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勢。


衝突未止,莊男接著持濃度高達98%的濃硫酸,朝站在一旁的陳鶴儒潑灑。強酸瞬間造成陳男臉部、雙眼、頸部、胸腹部及四肢多處2至3度化學性灼傷,燒燙傷面積約占全身22%。


法院調查發現,陳男雖經緊急送醫及長期治療,但雙眼傷勢極為嚴重,左眼已完全無法辨識光感,視力功能形同毀敗;右眼僅能辨識眼前約5公分距離的手指數,視能也遭嚴重減損,已符合刑法所定「重傷害」要件。


審理期間,莊男坦承犯行。法官指出,硫酸具有強烈腐蝕性,一般人均能預見朝他人頭部、臉部潑灑可能造成失明或其他重大傷害,而莊男使用的更是濃度高達98%的濃硫酸,且潑灑部位集中於被害人正面頭臉,顯然具有使人受重傷的故意。法官審酌,莊男僅因金錢糾紛即以磚頭及強酸攻擊他人,造成一人重傷、幾近失明,被害人未來將長期面臨生活不便與身心痛苦;此外,莊男犯後起初避重就輕,直到法院審理時才完全認罪,且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因此量處傷害罪1年10月、重傷害罪8年6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鄧力軍編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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