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颱風造成航班大亂,旅遊不便險新制理賠也引發爭議!有民眾因颱風因素滯留海外,投保的旅平險卻遭產險公司主張無預繳或退費證明,只能理賠每日交通與住宿理賠最高2000元。對此,金管會今(14)日表示,採行「實支實付」仍需以「單據」為主,相關條款已考量以交通費和住宿費作「定額給付」,但金管會已責成請產險公會依《保險法》規定,盡快研擬出統一且合理的理賠指導原則。
產險公會在今年4月宣布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自4月1日起投保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定額型商品,一人投保張數2張為限、單一公司僅能承保1張。產險公會為協助會員公司核保管控需求,也建置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定額型商品通報平台,同步在4月1日上線。
新版條款在班機延誤保險的約定也更明確,無論是班機延誤或班機取消,都須有晚於4小時的事實,以及保險期間內以給付2次為限,另外在旅程取消保險與旅程更改保險也擴大保險範圍。給付限額部分,班機延誤保險一次式給付商品為6000元,累進式給付商品為1萬2000元,行李延誤保險最高6000元,行李損失保險6000元,旅行文件損失保險3000元。
不過,引發爭議主要在於「旅程更改保險(實支實付)」條款內容指出,所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以實際支出金額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的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的等值金額計算,且最高給付金額以原預定之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若無原預繳費用或退款相關證明,則以每日交通及住宿費用合計2000元為限。
金管會保險局今日也說明,所謂「海外旅遊不便險」,若採「實支實付」的話,基本上是「損害填補」概念,在「更改旅程保險」的部分,主要賠償旅客在海外旅行期間因戰爭、暴動及天災,必須更改預定旅程,而所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即依實際支出金額扣除旅館業者、交通業者退款,最高給付金額是以原預定的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為上限,但若沒有辦法取得原預繳費用或退款相關證明,就用每日交通及住宿費用合計賠付2000元。
保險局強調,這條款約定,主要是考量這個海外旅行期間內發生的事故,旅程更改的住宿及交通費比原預定增加的實際損失,予以理賠,並有最高給付上限,對於無法提供單據這部分,只能採「定額給付」理賠。當然,保險局也已經責成產險公會,應該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對於因天災導致超出原定旅行期間的交通、住宿等費用,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保險局也已請產險公會做出統一理賠原則,提供各保險公司遵循。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新版條款在班機延誤保險的約定也更明確,無論是班機延誤或班機取消,都須有晚於4小時的事實,以及保險期間內以給付2次為限,另外在旅程取消保險與旅程更改保險也擴大保險範圍。給付限額部分,班機延誤保險一次式給付商品為6000元,累進式給付商品為1萬2000元,行李延誤保險最高6000元,行李損失保險6000元,旅行文件損失保險3000元。
不過,引發爭議主要在於「旅程更改保險(實支實付)」條款內容指出,所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以實際支出金額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的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的等值金額計算,且最高給付金額以原預定之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若無原預繳費用或退款相關證明,則以每日交通及住宿費用合計2000元為限。
金管會保險局今日也說明,所謂「海外旅遊不便險」,若採「實支實付」的話,基本上是「損害填補」概念,在「更改旅程保險」的部分,主要賠償旅客在海外旅行期間因戰爭、暴動及天災,必須更改預定旅程,而所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即依實際支出金額扣除旅館業者、交通業者退款,最高給付金額是以原預定的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為上限,但若沒有辦法取得原預繳費用或退款相關證明,就用每日交通及住宿費用合計賠付2000元。
保險局強調,這條款約定,主要是考量這個海外旅行期間內發生的事故,旅程更改的住宿及交通費比原預定增加的實際損失,予以理賠,並有最高給付上限,對於無法提供單據這部分,只能採「定額給付」理賠。當然,保險局也已經責成產險公會,應該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對於因天災導致超出原定旅行期間的交通、住宿等費用,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保險局也已請產險公會做出統一理賠原則,提供各保險公司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