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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李怡貞提到,《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同一條法律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李怡貞續指,也就是原本依法是要分差額的一半給對方,但要是能舉證說服法官,對方把錢都拿去給護理師,那麼就有可能減少分配的比例,甚至免除。只不過這個實務上的要件很嚴苛,因為再怎麼樣另一方多少都會對家庭有所貢獻,就算沒有去上班。她直言: 「我想,或許這就是陳幸妤在自己的生日發這個評論的原因,告訴大家趙建銘這傢伙不顧家庭、拿診所還不揹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