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去男童剴剴,被視為我國社會安全網政策「漏接」對象,借鏡歐美制度,面對兒少死亡悲劇,將檢討制度而非懲罰社工。NOWNEWS專訪政大社工系教授王增勇,談強化社安網兩大建議,盼能杜絕下一個剴剴案。
國際面對兒少死亡 優先啟動制度檢討
王增勇指出,從國際經驗來看,英國、美國、澳洲、日本等國面對兒少死亡事件,並非咎責哪一個社工要被懲罰,而是優先啟動制度檢討,除非專業人員有明顯惡意或重大違法,否則不會讓執行國家政策的社工,成為司法懲罰對象。
關於剴剴案,王增勇認為真正的制度破口,是等待出養兒童長期處於社安網灰色地帶。剴剴並非國家剝奪親權後,進入家外安置個案。在收出養流程中,社工的主要任務是尋找、評估養父母,而不是扮演兒童監護人。孩子日常照顧交由保母,社工與保母間並非上對下的監督關係,而是合作關係。
若制度期待社工像兒保調查員一樣提高訪視、辨識虐待、要求保母配合,甚至在危急時介入,就必須同時給予相應權限與後援,否則就是事前只提供有限工具,事後卻用無限責任追究。
借鏡美國、德國制度 依權責區分是否具保證人地位
以美國紐約為例,賦予社工公權力能夠安置兒童,法律規定,兒童保護機構或執法人員在孩童生命或健康面臨立即危險、且沒有時間先取得法院命令時,可先行緊急安置兒童。紐約《家庭法院法》第1024條明定,這種緊急安置必須限於「避免迫切危險」的狀況,如遭兒虐、家暴等。
從德國經驗來看,社工是否具保證人地位,關鍵在於實際權責區分。若社工只是轉介、訪視或提供一般協助,未實際掌握兒童生活照顧,責任較有限,並不具保證人地位。
若社工已依法介入家庭、負責危險評估、保護計畫,甚至在家長拒絕配合時有權聲請法院介入,卻長期不作為,就可能構成保護型保證人。保證人地位應依社工是否有法律權限、實際介入程度與可防止危害的能力來判斷,而非一體適用。
王增勇最擔心的是寒蟬效應。許多社工與民間團體之所以願意補位,是因為看見制度沒有接住個案,不忍放手。但若社工「多做一點」被解讀為「自願承擔」,具備保證人地位,未來社工恐選擇只做法規最低限度的服務,反而讓社安網會變得更脆弱。
學者揭改善社安網兩大建議:跨網絡備援、建立檢討機制
杜絕下一個剴剴案,王增勇提出社安網必須做到兩大改革。首先,社工責任必須與權限相稱。若制度要求社工辨識兒虐、提高訪視、啟動介入,就必須讓社工能請求醫療評估、召開跨專業會議、要求地方政府與居托單位共同訪視、轉入兒保系統,必要時更啟動緊急安置,由跨網絡單位備援執行。
第二,台灣應該建立一套獨立的兒少重大傷亡檢討制度。孩子發生重大傷亡後,不應只剩下司法咎責,司法可以處理犯罪、明顯重大疏失。但另一套專業檢討,則要回頭檢查制度漏洞,例如人力、資源是否到位,督導是否發揮功能等,讓制度更完善。
國家推動下一階段社安網2.0的第一步,是讓每名孩子都有明確主責、每項警訊都能被整合、每次疑慮都能啟動跨網絡支援。讓國家、地方政府、民間機構、托育、醫療與司法形成一張能接住孩子的防護網。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王增勇指出,從國際經驗來看,英國、美國、澳洲、日本等國面對兒少死亡事件,並非咎責哪一個社工要被懲罰,而是優先啟動制度檢討,除非專業人員有明顯惡意或重大違法,否則不會讓執行國家政策的社工,成為司法懲罰對象。
關於剴剴案,王增勇認為真正的制度破口,是等待出養兒童長期處於社安網灰色地帶。剴剴並非國家剝奪親權後,進入家外安置個案。在收出養流程中,社工的主要任務是尋找、評估養父母,而不是扮演兒童監護人。孩子日常照顧交由保母,社工與保母間並非上對下的監督關係,而是合作關係。
若制度期待社工像兒保調查員一樣提高訪視、辨識虐待、要求保母配合,甚至在危急時介入,就必須同時給予相應權限與後援,否則就是事前只提供有限工具,事後卻用無限責任追究。
借鏡美國、德國制度 依權責區分是否具保證人地位
以美國紐約為例,賦予社工公權力能夠安置兒童,法律規定,兒童保護機構或執法人員在孩童生命或健康面臨立即危險、且沒有時間先取得法院命令時,可先行緊急安置兒童。紐約《家庭法院法》第1024條明定,這種緊急安置必須限於「避免迫切危險」的狀況,如遭兒虐、家暴等。
從德國經驗來看,社工是否具保證人地位,關鍵在於實際權責區分。若社工只是轉介、訪視或提供一般協助,未實際掌握兒童生活照顧,責任較有限,並不具保證人地位。
若社工已依法介入家庭、負責危險評估、保護計畫,甚至在家長拒絕配合時有權聲請法院介入,卻長期不作為,就可能構成保護型保證人。保證人地位應依社工是否有法律權限、實際介入程度與可防止危害的能力來判斷,而非一體適用。
王增勇最擔心的是寒蟬效應。許多社工與民間團體之所以願意補位,是因為看見制度沒有接住個案,不忍放手。但若社工「多做一點」被解讀為「自願承擔」,具備保證人地位,未來社工恐選擇只做法規最低限度的服務,反而讓社安網會變得更脆弱。
學者揭改善社安網兩大建議:跨網絡備援、建立檢討機制
杜絕下一個剴剴案,王增勇提出社安網必須做到兩大改革。首先,社工責任必須與權限相稱。若制度要求社工辨識兒虐、提高訪視、啟動介入,就必須讓社工能請求醫療評估、召開跨專業會議、要求地方政府與居托單位共同訪視、轉入兒保系統,必要時更啟動緊急安置,由跨網絡單位備援執行。
第二,台灣應該建立一套獨立的兒少重大傷亡檢討制度。孩子發生重大傷亡後,不應只剩下司法咎責,司法可以處理犯罪、明顯重大疏失。但另一套專業檢討,則要回頭檢查制度漏洞,例如人力、資源是否到位,督導是否發揮功能等,讓制度更完善。
國家推動下一階段社安網2.0的第一步,是讓每名孩子都有明確主責、每項警訊都能被整合、每次疑慮都能啟動跨網絡支援。讓國家、地方政府、民間機構、托育、醫療與司法形成一張能接住孩子的防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