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以無黨籍身分投入竹北市長選舉,但參選資格今(7)日遭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否決。縣選委會認定,李貞秀雖早在1999年即在台設籍,但依陸委會今年4月核釋,原中國大陸人民參選公職所要求的「在台設籍滿10年」,應從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而李貞秀完成繳附證明至今未滿10年,因此不予登記。對此,李貞秀本人則強調,她27年前的戶籍是依法核准、身分證也是真實有效,將尋求一切司法救濟,爭取繼續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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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選委會審查出爐 李貞秀參選竹北市長資格不符

新竹縣選委會今召開委員會議,審定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參選資格。32名鄉鎮市長參選人中有1人資格不符,即登記參選竹北市長的李貞秀;另252名鄉鎮市民代表參選人中4人不符資格,369名村里長參選人中5人不符資格,合計10人資格不符,符合資格者共643人。

縣選委會指出,李貞秀原為中國大陸人民,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10年怎麼算?陸委會:從繳附喪失中國戶籍證明起算

由於陸委會今年4月16日核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台定居設籍後,仍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10年期間應自完成繳附證明之日起算,而非單純以取得台灣戶籍的日期計算。

以今年11月28日地方選舉回推,原中國大陸人民若要符合參選資格,必須在2016年11月28日以前、包含當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新竹縣選委會表示,李貞秀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迄今未滿10年,因此認定其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應不予登記。

李貞秀反駁:1999年就依法設籍

然而,李貞秀仍強力反駁表示,她1999年的戶籍登記,是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依法完成登記,「申領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不是假證件,27年前的初設戶籍也非假戶籍」。

她並強調,戶政機關資料明確記載,她1999年即依當時有效法令完成初設戶籍,至今已設籍27年;當年的法律並沒有要求以今日的繳附證明方式重新計算設籍年限,如今若將10年資格從補繳證明後重新起算,形同改變27年前依法完成戶籍登記的法律效果。

李貞秀並也提出她曾依法登記並擔任立委為例,當時「可依法登記參選、依法順利就任中華民國立委,都沒有過任何問題」,質疑「怎麼27年前戶籍機關的依法記載,卻能突然被作廢?就問我們台灣的法理公義何在?」

「有沒有資格應交給竹北市民決定」 宣布尋求司法救濟

對於新竹縣選委會最終否決參選資格,李貞秀表示遺憾,強調「憲法保障的公民參政權利不容政治打壓」,她有沒有資格擔任竹北市長,應該交給竹北市民決定,她不會因此放棄參選,將尋求「一切司法救濟」,努力保障自身參選權利,並堅定爭取依法繼續投入竹北市長選舉。

另據《壹蘋新聞網》報導,李貞秀表示,若最終確定無法登記,將不排除比照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模式,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爭取保留竹北市長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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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郁欣編輯記者

政大畢業後第一份工作即投入媒體實務,長期追蹤產業與科技發展,關注政治、社會議題,也曾任口筆譯者。這些年累積的經驗讓我在採訪和寫作上養成專注、細緻且快速應變的能力。工作之餘,我喜歡運動、爬山、去海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