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b 集團營運董事總經理余偉騰針對近期各界對 Grab 擬收購 foodpanda 台灣業務案的討論,發表以下聲明:
自宣布擬收購 foodpanda 台灣業務以來,Grab 持續深入了解台灣、傾聽社會各界的聲音,並採取具體行動支持在地社群。
foodpanda 母公司已做出退出台灣市場的企業決策。我們認為,主管機關目前面對的問題,是台灣最終會只有一個平台,還是有兩個能互相有效競爭的平台。
我們深知這項決定攸關許多台灣民眾的生活,包括透過數位平台經營事業的商家、仰賴每一筆訂單維持生計的外送合作夥伴,以及日常生活中仰賴外送服務的消費者。
為了確保相關族群能夠持續使用既有服務與維持生計,過去幾個月來,我們與政府主管機關、民意代表、外送合作夥伴工會、商家及產業協會進行交流,也聆聽許多消費者、外送合作夥伴及在地企業的意見。許多利害關係人認為,Grab 投資台灣將帶來真正的選擇,並為經濟成長做出貢獻。我們也非常感謝連鎖加盟相關協會及 18 個外送工會的支持,他們認為 Grab 的科技能為外送合作夥伴與商家帶來更好的收入機會與保障。
我們從這些交流中聽到的訊息非常清楚:外送合作夥伴希望有更多選擇及穩定且可持續的收入機會;商家想要的不只是更多訂單,也希望有機會成長、進行數位轉型並拓展新市場。他們也期待能夠順利銜接到新平台,確保外送合作夥伴與商家的生計不因轉換而中斷。這些真實的回饋指引我們思考 Grab 能在台灣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因此,我們沒有等待交易獲准後才展現承諾。在等待審查結果、尚未正式進入台灣市場之際,我們已經開始採取行動,為在地社群帶來具體成果。對外送合作夥伴而言,Grab 已提出具體承諾,透過順利銜接計畫及收入保障來維護外送合作夥伴的生計,並將持續與具代表性的工會溝通外送合作夥伴所關切的議題。
對商家而言,我們已透過 GrabAtlas 商家海外拓展計畫協助 5 個台灣品牌拓展東南亞市場,其中包括一個採用 100% 台灣鮮奶與水果的品牌,也藉此合作進一步支持台灣農業。我們也將為中小企業提供 AI 工具。
我們理解,任何一家準備進入台灣市場的國際企業,都會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與檢視。正因如此,過去幾個月來,我們持續與不同利害關係人交流,傾聽不同觀點,並盡力回應有關市場競爭、外送合作夥伴權益、商家發展、資料安全及公司治理等問題。
然而,儘管我們已多次說明立場,刻意散布的不實資訊仍持續流傳。因此,我們希望再次重申有關 Grab 公司架構、獨立治理與資料安全的根本事實:
- Grab 是台灣市場的新進業者,能為台灣帶來有意義的競爭與新的能力
Grab 進入台灣的方式,與既有市場業者之間合併成單一主導平台的交易有本質上的不同。Grab 對台灣而言是一個全新且獨立的營運業者;若本交易獲准,市場將有兩個具實力的平台積極爭取使用者。Grab 將帶來長期有效競爭所需的規模、科技與投資能力。Grab 的業務遍及東南亞,並已建立 AI、地圖、物流、支付及商家解決方案等能力。我們希望將這些能力帶到台灣,推動服務創新,為消費者及外送合作夥伴創造更多選擇,協助商家加速數位轉型,並為台灣企業串聯東南亞市場的成長機會。
- Grab 是一家總部位於新加坡、獨立營運的上市公司
所有決策均由 Grab 的管理團隊做出,相關資訊也依規定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公開申報。Grab 與 Uber 是兩家各自獨立營運的公司。Uber 所持有約少於 4% 的非控制性表決權股份,源自 Uber 於 2018 年將其東南亞業務出售予 Grab,並不賦予 Uber 對 Grab 管理或業務決策的控制權。Uber 的代表也已於今年 7 月退出 Grab 董事會。若有機會進入台灣市場,Grab 將憑藉自身實力在市場中競爭。我們將如同過去在東南亞市場一樣,透過自身的科技、服務與投資,贏得消費者、外送合作夥伴與商家的信任與支持。
- Grab 的機構股東來自全球各地,其中大部分股份由位於美國、日本、英國及新加坡的機構基金持有。
據我們掌握的股東資訊,滴滴全球(DiDi Global)於 2017 年與 SoftBank 一同投資 Grab,截至 2026 年 6 月,其持股比例低於 0.25%,所代表的表決權低於 0.1%。除滴滴之外,註冊地位於中國、或在中國(包括香港)設有區域分支機構的機構投資人,合計持股比例低於 2.8%,所代表的表決權低於 0.8%。如同許多在全球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Grab 擁有多元且全球化的股東結構,機構投資人來自不同國家與地區。股東持股並不等同於對公司的控制權;公司治理與決策權才是判斷企業獨立性的關鍵。在 Grab 的雙重股權架構下,我們的執行長、新加坡公民陳炳耀(Anthony Tan)持有超過 70% 的表決權。
- 資料安全不容妥協,Grab 將遵循台灣法規。
我們將透過明確且嚴謹的防護措施,保護台灣使用者的資料。所有台灣資料都將儲存於台灣及新加坡,並採取嚴格的存取權限管理及稽核追蹤機制。台灣資料都不會在任何情況下儲存於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我們將成立台灣專屬的科技治理委員會,以確保遵循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所有適用的台灣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