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真方便 七天鑑賞期有例外

▲修正後的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形時,不適用7天猶豫期。(圖/公關照片)
▲修正後的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形時,不適用7天猶豫期。(圖/公關照片)

記者李宛真/綜合報導

有賴網際網路發達,不用出門也可上網購物,非常方便!因此網購已成為現代人的一項「手指運動」。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大家都知道網購商品擁有「7天猶豫期(鑑賞期)」,消費者對於商品若不滿意,可於收受商品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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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想要無條件退貨,可要注意了!這項規定在104年6月17日修正通過之消保法將有所限制。修正後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形時,不適用7天猶豫期。

此外,並依同法第2項規定,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該準則第2條列舉出幾項通訊交易猶豫之例外,如果消費者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一者,將不適用於7天猶豫期,七種情形如下:

例外一》容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商品。(例如:現做餐盒或蔬果等,蛋糕或鮮奶等商品,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

例外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

例外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例外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例外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例外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因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用)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之虞。

例外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因此,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之前,對於以上七大類商品可要睜大眼睛,貨比三家不吃虧,千萬不要因衝動購物後,造成不能退貨的損失。其他有關例外情況的詳細說明,請參閱行政院消保處網頁http://www.cpc.ey.gov.tw/)

本文經《健康傳媒》授權刊登,原文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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