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林俊憲說,像是某知名品牌櫃位,平均年營業額就高達1億多元,難道會怕罰款多個幾萬元嗎?他表示,光是上修固定的罰鍰金額,對規模較小的業者也許有懲戒作用,但對於有錢不斷刊登不實廣告的累犯大戶來說,卻只是「廣告成本」稍微增加了些。
林俊憲表示,應該參考去年上路的食安法裁罰原則,增訂全國統一的「罰鍰裁罰標準」,以與業者當年度違規次數相對應的罰鍰做為基準,乘上違規廣告件數、違規業者當月銷售額等加權數值,計算出最終罰鍰金額。他說,目前行政院提出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中卻缺乏這樣的機制,將會研議另行提出版本。
對此,食藥署企畫及科技管理組副組長遲蘭慧說,食藥署民國105年9月送出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原本罰鍰沒有下限,根據草案規定,將提高到處罰4萬元至20萬元,宣稱治療、預防疾病、涉及醫療效能的部分,草案也新增罰鍰,對廣告宣稱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至500萬元。
遲蘭慧指出,這些都可以連續按次處罰,罰到停止刊播為止,如果業者持續刊播,甚至可以撤照或撤工廠登記,草案也規定廣告有嚴重誤導消費者,業者需要更正廣告,希望遏止不法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