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前台大學生洪崇晏遭控因不滿中正一分局於4月11日凌晨取消公投盟(公投護台灣聯盟)在中山南路所申請之路權,並進行強制驅離,因此發起「路過中正一分局」的行動,前往抗議。事後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侮辱公署等罪嫌,將洪崇晏等4人起訴。
案經一審,洪男等4人被依《集遊法》等罪嫌,各獲判拘役30至80天;高院二審則認為,本案中遭控侮辱公務員的部分,均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因此今(24)日上午改判洪男與另一名陶姓被告無罪,另外2名被告則因推擠警員,被依妨害公務罪,各別判處拘役50天及40天。全案定讞。
全案緣起於2014年間、太陽花學運退場之後,部分民眾仍於立法院前廣場聚集;4月11日間,北市警方前往驅離,當時為台大學生的洪崇晏怒控警方違法違憲,並要求時任中正一分局局長方仰寧下台負責。洪同時也遭控號召網友以「路過」為由,包圍中正一分局進行抗議,過程中與警方發生激烈推擠衝突,還有民眾在警局門口噴漆、灑冥紙。
針對411的行動,台北地檢署於2015年間,以違反《集會遊行法》首謀聚眾不解散罪、《刑法》侮辱公署等罪名,起訴洪崇晏等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