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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行政院版本稅改上周通過,其中股利所得稅制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改為合併綜所稅申報、但給予上限8萬元的抵減稅額,或採分離課稅、單一稅率 26% 的二擇一制。另外,這次稅改也刪除所得稅法第 42 條中,財團法人投資營利事業獲配股利可免計入所得課稅的規定。
不過,即便財政部刪除所得稅法第 42 條,黃國昌認為,對於財團法人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所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中有訂出9項要件,只要同時符合這9項要件,仍可以免徵所得稅,因此,若財政部不檢討這9項要件,未來就算股利所得被視為「非銷售勞務收入」,還是可以用該標準來規畫免稅,避稅漏洞還是在。
許虞哲則指出,除了刪除所得稅法第 42 條外,賦稅署目前也在檢討相關免稅標準,修正之後將會報請行政院審查,預期與稅改時程一同上路。他也提到,機關團體免稅標準中,有一項是創設目的支出占當年度收入比率,從原先 80% 降至目前的 60%,有其歷史背景因素,但財政部已在檢討並研議修正,而且財團法人的資金管制不能只仰賴稅,主管機關也要把關,因此檢討時也會擬具意見,徵詢主管機關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