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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宛青提醒民眾指出,雖然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自106年1月6日起化粧品廣告毋須事先送審,但仍需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規定,不得宣稱「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的違規詞句,業者應注意消費者權益及自身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避免觸法,藉由本次的法規講習會能讓業者能了解法令的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何宛青強調,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應遵循「化粧品選用三重奏─知規定、識標示、正確用」,「知規定」就是購買前要先了解化粧品的管理規定,目前化粧品管理分為「一般化粧品」如香皂、口紅等;以及「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成分之化粧品、,如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選購時更要看清楚化粧品的標示項目,即是要「識標示」,特別是產品品名、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期限等,而購買含藥化粧品時,更要看清楚產品外包裝是否標示有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字號,不要購買來路不明或標示不清的產品;使用時要依照產品標示的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正確用」。此外,化粧品不是藥品,無法預防或治療疾病,因此選購化粧品時要理性看待產品的宣稱,才能選得漂亮,用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