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氣爆處置及代位求償 高市府說明

▲日前高市府法制局局長陳月端就代位求償說明。(圖/NOWnews資料照)
▲日前高市府法制局局長陳月端就代位求償說明。(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方宣喻/高雄報導

針對國民黨陳宜民、黃昭順立委召開「高雄氣爆案代位求償,市府過失最重卻免賠」記者會,對於八一石化氣爆高雄市政府相關處置及代位求償(債權讓與)計畫的扭曲誤解,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再次嚴正澄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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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氣爆責任尚未釐清,法院未公平究責:

本案氣爆發生之直接及主要原因是中油、榮化長年未盡管線維護之責,且榮化及華運未依照標準作業程序即不當加壓重送丙烯。

民事一審法院延用認定事實顯有錯誤之刑事判決來認定高市府有責,係以20年前箱涵設置之責任,然工程界認為該刑事判決與工程實務經驗不符,且與本案氣爆發生之因果關係早已中斷。

高市府公務員是否有相關責任,刑事判決仍未確定,不能僅憑認定事實顯有錯誤之一審判決即予論罪。

二、氣爆發生後市府相關處置並無不妥:

監委李月德、陳慶財、楊美鈴、江明蒼、陳小紅就氣爆事件已完成完整調查,調查報告指出,氣爆當晚陳菊秘書長主動責由隨行謝秘書趕赴現場瞭解,返抵官邸後,仍持續以電話指揮下屬查明現場狀況並回報,且氣爆管線及排水箱涵施設、監工及驗收作業,都不在陳菊秘書長任內發生,關鍵的地下管線圖資系統建置、道路挖掘管理、箱涵清查、巡檢紀錄等重要公文都未經陳菊秘書長批核或交辦,其對氣爆管線、箱涵等重要關鍵資訊無法充分掌握,自無從苛責必須就相關事件及作為進行督導,因此尚乏指認陳菊秘書長有怠忽職責之具體事證。

本案亦業經高雄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在案(103年度偵字第24845號、103年度偵字第24846號、103年度偵字第24847號、103年度偵字第24848號)。目前各項判決也都顯示,氣爆發生當下市府接獲通報後的所有救災處置作為均無不妥。

三、善款管理會之組成具公正專業性,為善款運用嚴謹把關:

民間捐款的運用,依法有嚴格的規範。為公平公正公開地監督善款專戶之管理及運用,市府成立「高雄市政府八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管理會」,聘任府內、外之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災區代表共20位委員,透過嚴謹的內部流程控管機制,共同監督捐款專戶的運用。

想運用善款做任何事情,都必須提送計畫並經過管理會半數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管理會中市府人員(含召集人副市長)僅有5位,更可證管理會之公平性。善款相關經費運用情形,不但都公開於網站上供大眾隨時檢視,更經國民黨執政時期行政院備查在案,均可證實善款委員會運作之公開公正。

四、代位求償(債權讓與)計畫確實讓災民脫離訴訟之苦,儘速回復正常生活,相關權益完全不會受損,市府也不會因此脫免應有責任:

(一)有鑑於921地震東星大樓受災戶歷經約10年才獲得法院判賠等曠日費時情況,市府啟動代位求償(債權讓與)機制,計畫的目的自始自終都只有一個,就是讓參與的災民不用經歷多年訴訟之苦,可以立即獲得百分之百損害填補的救助金,安心重建家園,回復正常生活。

(二)因為災民多達三千多人,救助金額勢必相當龐大,如循預算編列程序恐緩不濟急,故經善款管理會委員公正嚴謹審查後,同意先由善款墊借做為救助金來源,而所有墊付款項,市府日後都必須歸還,也就是說,善款最終並不會因為代位求償(債權讓與)計畫而有分毫減少,並經由審查會公開公正審定,每一分救助金都合情合理且公平公正,社會大眾的愛心不僅完全未被濫用,而且還能確實發揮即時雨的救助功能。

(三)災民如果不同意審定金額而不願參與計畫,或是想自行訴訟,市府都給予尊重,即便未參與讓與,市府亦持續提供訴訟扶助,完全沒有逼迫災民放棄國賠一事。又依目前法院所採國賠訴訟見解,市府與其他肇事業者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為之清償,即應發生絕對清償效力,也就是說,市府賠償後將無法向其他肇事業者求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813號判決參照)。

然而,本案氣爆主要肇事者既為市府外之業者,災民如從國賠途逕獲得完全賠償因而使市府無法再向其他主要肇事業者求償,無異是由全民納稅錢幫其他主要肇事業者擔負起賠償責任。因此,惟有透過代求償(債權讓與)機制,才能真正釐清所有關係人的責任。

(四)代位求償(債權讓與)計畫發放給災民的救助金額為6億3千多萬元,而氣爆民事一審判決認定的災民總受損金額6億1千多萬(用榮化及華運應賠償的3億6千多萬元去除以他們共同負擔責任比60%後得出的原本100%受損金額),此金額雖然相差不大,但可知災民如果自行提告所有肇事者,經年累月耗費心神訴訟後拿到的賠償金,可能還少於代位求償計畫先及時發給的救助金。

(五)至於法院認定市府有責且災民請求權時效消滅部分,本局已公開說明多次,所影響的只有其他被告應負的賠償金額。代位求償(債權讓與)計畫是以法院判決確定災民所受總損害金額做為多退少不補的金額基準(如以一審判決為例,即以災民受損總金額6億1千多萬元做為多退少不補基準,而非榮化華運應賠償的3億6千多萬元)。

換言之,災民應得的賠償不會因為市府與其他肇事者內部責任比例、請求權罹於時效而受損,且市府向善款墊借的部分亦會完全歸還,善款不會受到影響。國民黨立委未實質瞭解計畫制度內容即刻意屈解,誣指市府以話術匡騙災民參與計畫、影響災民權益使其蒙受損失一節,不僅完全與事實不符,更讓市府同仁與各界熱心參與推動計畫之公正人士深感痛心。

(六)一審法院判賠的金額,顯然低於普遍實務判決之水平基準,未能合理考量本次氣爆對於災民的身心靈及生活影響甚鉅,裁量顯失公允。為完整保障災民權益,高雄市政府將再上訴爭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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