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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調查,該路段速限 50 公里,黃男騎乘的重機當時時速飆到 90 公里,且查出他沒有駕照,而鑑定結果顯示,該路口閃紅燈,應先停止禮讓幹線道車先行,韓國瑜的車未行禮讓重機,涉有過失。雲林地方法院於 2006 年 10 月,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韓國瑜 6 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 2 年。
白男家屬表示,當天全家人從嘉義到西螺參加女兒喜宴,白男與表弟騎重機續攤,沒想到表弟載白男去找友人時就發生憾事,白母透露兒子就醫期間,韓國瑜曾託妻舅致電,希望能前往探視,但被他們拒絕,後來開了 2 次協調會,韓國瑜都沒現身,僅派代表出席,最後調解不成才會上法院。
韓國瑜曾在勝選後一段訪問中表示,當年確實有發生車禍,「法院也判了韓國瑜一些懲罰,雙方也和解了」,但他強調,由於另一當事人不在現場,不宜對事件加以著墨,否則對對方是不公平的事。事實上,韓國瑜競選團隊為因應對手陣營,曾對此事做過沙盤推演,韓國瑜當時也曾被媒體詢問此事,但他僅說:「以法院判決為準」,不願多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