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稅於民前提要有財政盈餘 前閣揆陳冲:目前並非時機

前行政院長陳冲。(資料照/記者王鼎鈞攝)
前行政院長陳冲。(資料照/記者王鼎鈞攝)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總統蔡英文元旦文告釋出將讓收入較少民眾分享稅收與經濟成長紅利,前行政院長、也是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2日發文肯定政府要建立「還稅於民」制度,新加坡、香港及澳門也曾有此作法,但前提要有「財政盈餘」,「政府稅收超徵」僅是表達實際徵稅金額超出年度預算,並不表示國庫有盈餘,107年11月底中央政府公共債務仍有5兆3千億時,尚非「還稅於民」的政策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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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冲指出,眾所周知新加坡、香港及澳門曾有「還稅於民」的作法,但應了解其前提皆有財政盈餘,例如新加坡2008年盈餘64億新幣,香港2007年1100億港幣,澳門因2006年及2007年財政盈餘超過510億(2012年盈餘760億)澳幣,在2008年建立「現金分享計畫」,將盈餘分享人民。

雖然他對於政府要建立「還稅於民」制度,表達肯定,但也提到要先釐清「稅收超徵」與「財政盈餘」,政府稅收超徵僅是表達實際徵稅金額超出年度預算,並不表示國庫有盈餘。若年度實際稅收超過實際支出且國庫無負債,才能稱財政盈餘。

另公司依公司法第232條,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因此,中央政府的年度稅收超出預期,在107年11月底中央政府公共債務仍有5兆3千億時,尚非「還稅於民」的政策時機。

當然,如將當年度稅收超徵部分,提撥一定金額用於妥善的照顧收入較少的民眾,陳冲認為精神上尚屬無妨,只是應建立制度,設定實施啓動條件,例如超徵多少金額並達幾年、提撥多少比例等,並審慎定義「收入較少」的民眾。

他提到,重點不應僅以綜所稅的報稅收入金額作為依據,個人綜所稅以薪資收入為主要,收入少的原因,可能例如逃漏(報)稅、依法免稅(證所稅、期所稅、外匯操作所得等)、家庭富裕不必工作、從事地下經濟行為等有很多因素,仍應考量其他所得稅,避免「繳稅有份,小惠無門」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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