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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如此,許多網友不領情,質疑Jello是蓄意的,認為他們把責任推給上傳的使用者,是在避重就輕。毛浩吉指出,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規定,只要符合「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條款」的4項事由,就可以進入「避風港」,包含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就終止服務、公告接收通知文件的聯繫窗口資訊、執行保護著作權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毛浩吉表示,這是參照美國1988年通過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透過通知、取下、反對通知、回復等機制,可以快速有效遏止著作權侵害繼續發生,DMCA當中就引進了「避風港條款」。所謂的「避風港條款」,就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只要採取「通知/取下」等機制,對於別人利用他的服務,侵害著作權或受不當通知而取下網路資料就沒有法律責任,不用擔心會捲入著作權人與網路使用者的爭訟。
毛浩吉以Youtube舉例,民眾上傳影片給大家觀看,有人檢舉侵權Youtube就下架,「這樣Youtube本身就沒有責任,因為他們並沒有『修改』上傳的內容,加上不知情,也就沒有直接侵權。」
至於Jello Chat是否有符合「避風港條款」?毛浩吉強調:「這要由法院視個案情形認定。」他提到,Jello Chat在消費者服務條款裡是否有盡到告知的義務?是否有一接獲檢舉通知就下架?與街口支付合作的活動內容怎麼訂定?這些都必須經由司法程序去判定。
近幾年來網路興起,各類分享平台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政府該如何把關?毛浩吉指出,智慧局只主管法規,只能考量各界意見去增加、增設規定,無法做到約束,「因為法律沒有賦予智慧局行政查處的權力。」所以想要制裁只能走司法途徑,透過雙方各自舉證、攻防來做判定。
毛浩吉說,如果Jello Chat在創立之初自己就設有很多侵權的貼圖,那自然必須負擔侵權的責任,「但若貼圖都是使用者上傳,且平台也知情,那就是共同侵權,或是幫助犯。」Jello Chat如果有做到相關過濾、審核機制,那就受到「避風港條款」的保護,沒有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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