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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起案件一審宣判結果,分別依犯修正前刑法第190-1條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水體之公共危險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4人分別判處2年6月至4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沒收不法所得1,600餘萬元。判決結果顯示檢警環於蒐證及執法過程所收集之證據足供法院所採信,該等事業長期排放含有害物質戴奧辛廢氣確犯刑法第190-1條所稱「排放、放逸有害健康之物」規定。
環保署表示,依照2018年8月1日新修正之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最高可處罰鍰2,000萬元外,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涉犯行政刑罰規定者也將難逃刑責制裁,請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貪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