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最大、同婚草案傷害三權分立? 律師告訴你問題在哪

▲5月24日同志婚姻即將上路。(圖/NOWnews資料照)
▲5月24日同志婚姻即將上路。(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許維寧 / 台北報導

行政院於昨(20)日公布同性婚姻政院版草案,正式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幸福盟等保守團體於今(21)日上午召開記者會,直指748字號釋憲違背我國三權分立原則,應不生效,且政院放行釋憲未包含之「繼親收養」項目,是自打嘴巴,要求回歸公投民意。稍早伴侶盟義務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律師、義務律師團莊喬汝律師則接受電訪,逐一回應爭議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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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同婚草案傷害三權分立?

幸福盟指出,748字號釋憲後半段談到,釋憲兩年後若未完成修法,同性伴侶將可直接適用民法登記結婚,但該段已超出大法官解釋權限、屬於行政權範圍,更另外提出若按照大法官645號解釋,「違反權力制衡、分立原則,將不生效力。」質疑748字號釋憲後段逾越大法官解釋權限,是侵奪行政權應屬於不生效力。

律師許秀雯表示,本件屬於「保護規範不足」,保障一男一女不違憲,但現行憲法具有排他性,不保障同性伴侶屬於違憲,保障不足所以「立法補足」,而法律若被宣告違憲理應可立即失效,但為了彌補缺失,大法官給予兩年時間修法,「大法官可以決定同志伴侶釋憲隔天就能登記,但這牽涉到政治、社會討論,故給予兩年緩衝期。」大法官釋憲目標是針對婚姻自由作解釋,其他則要立法機關自行衡量,也證明大法官很注重權力分治。

許秀雯強調,立法權受違憲審查制度監督,不只針對積極的立法違憲,也針對消極不作為違憲,「如果立法院兩年內吵吵鬧鬧、毫無作為,兩年後將直接適用民法,幸福盟指的逾越權限,本身是大法官對立法機關需有所作為的期限,期限是基於同志人權保障,而非侵奪行政權。

律師莊喬汝談到,兩年其實是給予立法權充分討論的空間,若兩年後立法怠惰才會直接適用民法、防止立法怠惰對人民造成侵害,大法官此舉反而充分展現了該如何分權。

繼親收養不該納入草案?

政院於公布草案中賦予同志繼親收養、領養、繼承權等,但幸福盟指出,748字號釋憲理由書中談到只及於兩人永久結合關係,兩人以外「不及於其他」,但草案中卻有繼親收養,已經有第三人介入,質疑政院嘴上說本著748字號釋憲,卻又放行釋憲沒納入的事項。

莊喬汝談到,幸福盟曲解了748字號釋憲內容,748釋憲精神本著同性兩人有締結婚姻自由,且權利義務都必須跟異性戀婚姻一樣以此保障平等權,「權利義務涵蓋身為配偶該有的義務,繼親收養本來就是同樣該享有的權益。」故草案納入繼親收養,並無疑慮。

許秀雯則表示,幸福盟此舉是「限縮理解」,748字號釋憲不只保障婚姻自由也保障平等權,若同性戀伴侶與異性戀有差別對待,應做平等權檢驗。修法要符合平等保護原則,同性伴侶已經締結兩人關係,相關權利義務都會一同輻射出去、產生社會關係,「難不成要讓小孩不能有親子關係嗎?」

公投效力真的高於釋憲嗎?

幸福盟屢屢拿出公投結果、民意展現施壓,甚至聲稱在民意之下748字號釋憲已經失去正當性。

許秀雯表示,公投不能超越大法官釋憲是基本憲政原則,憲政法治國家中憲法位於最高位階、且大法官釋憲內容等同於憲法,公投只能拘束立法形式,也就是為何行政院要推動專法,在這樣的前提下故還是允許同志結婚,但改以專法方式。

「已經照公投民意來走了,但幸福盟說法已經扭曲了憲政體制。」言下之意,並無幸福盟所說的「經公投決議,748字號釋憲已經沒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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