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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當然是不行。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就是廢除奴隸制和強制勞役,就算美國真有這樣的公投或民意出現,這樣的公投,也不能凌駕美國憲法。或許有人會認為這樣的例子實在太荒謬,但相似的場景就出現在目前的台灣社會。
民主國家的制度設計,當然需重視民意,但民主制度為了防弊,也設計了三權分立,其中司法制度,就是防弊的一種,否則盛行的民意,就會變成民粹。
舉例來說,如果民意認為某少數民族,人數較少,想限制他們的居住、投票、工作權,甚至不排除驅逐他們,透過「票數比多少」的公投,當然很快就可以達到目的。但這樣的公投是否合理?為了不讓這種荒謬的民主(或浮濫民意)出現,因此就有了憲法保障,以及大法官釋憲補充,來解釋並保障人權。
中華民國的司法,依位階高低,分為:憲法、法律、行政命令三個層級,公投案所通過的創制立法原則,只屬於「法律」位階,低於憲法,也不得牴觸憲法,當然也不得違背相當於憲法位階的大法官釋憲,因此公投的結果,不見得是民主國家的最高指導原則。如果民意不在乎民主人權基本價值,只有個人喜好與信仰,這樣的公投隨著民粹流竄,就會成了民主亂源,反變成洪水猛獸,最後把國家與人民淹沒。
過去的黑奴、女性,也沒有人權、地位和財產的保障,但隨著時代認知,了解當時的規定不符合人權,於是給予人權法令的保障。對於同性伴侶人權,我國大法官在2017年5月完成「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現行民法並未保障同性二人永久結合的關係,與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人權相違背,要求立法院在 2 年內補正。行政院現在趕在截止期限推出《司法院釋字748號施行法》草案,這已經不是個人喜好問題,大家何須用民粹的洪水去淹沒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