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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陸委會表示,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是陸方基層行政組織,國人擔任陸方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執行主任」等職務,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規定。
陸委會強調,台灣民眾依法不得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職務,對於國人違法擔任大陸行政職務案件,均由陸委會協調主管機關進行查處,也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而陸方招聘台灣民眾,目的是在製造宣傳樣版,進而對台政治統戰。
北市忠順里里長曾寧旖表示,她一個月會去平潭幾天,把台灣的社區經驗帶過去,而「執行主任」只是頭銜,「有個頭銜比較正式」,她並不像社區主任助理是全職上班、有支領薪水,她僅有包括食宿機票的差旅費與講師費。「基層要多交流,才能多認識」,忠順里就和對岸十幾個村里對接。
事實上,廈門市海滄區去年就招聘了 35 位台灣人擔任社區主任助理,內政部經認定後,社區主任助理類似我村里幹事,屬政府行政職務,其招聘條件為「認同『九二共識』,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前往任職者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禁止在中國大陸黨政軍任職的規定,可處 10 萬到 50 萬台幣的罰鍰。而國人擔任陸方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執行主任」等職務,一樣也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