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貪汙詐領12萬 童仲彥被判刑7年6個月

▲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涉貪汙、偽造文書,今遭台北地院重判7年半(圖/翻攝自童仲彥臉書粉專)
▲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涉貪汙、偽造文書,今遭台北地院重判7年半(圖/翻攝自童仲彥臉書粉專)

記者張志康 / 綜合報導

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涉及詐領公費、助理費等案,台北地檢署前年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將他起訴,童出庭時堅稱輔助款未入私人口袋,今日台北地院宣判,依貪汙罪判童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另依偽造文書罪判5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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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的起訴書指出,直轄市議員得聘用公費助理6至8人,每名議員每月公費助理補助總額,則不得逾24萬元、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不得逾8萬元,公費助理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並且比照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等。但童仲彥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間,虛列蔡姓助理等人,詐領不法所得123,842元。

另外,童仲彥明知公費助理魏國桂的妻子張青玟並未從事助理工作,為使張青玟得以投保勞保,竟同意張青玟掛名助理,使台北市議會誤信童仲彥2012年3月起至2013年4月聘用張青玟為助理,進而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酬金清冊」及「春節慰勞金清冊」。

判決理由指出,童仲彥擔任台北市議員,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竟詐領公款挪用,顯不可取,全案事證十分明確,童仲彥卻一再否認犯罪,「本院沒有辦法認為童仲彥對自己所為有悔改的意思,從而認為並沒有從輕量刑的空間」。因此依貪汙罪判處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偽造文書部分則判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記者向童仲彥求證,但截至截稿前,童仍未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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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