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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增訂第4項宣示性條款,酒後駕車而生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時,倘行為人於酒駕時就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有刑法第13條所定故意主觀犯意,本即得依各該罪名論處。亦即可適用刑法殺人罪論處,最重可處死刑。
法務部2月曾提出修法版本,明訂酒駕再犯致人於死等同殺人罪,最重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因「最重死刑」引發學者疑慮,經政院審查後,「最重死刑」改為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不過,酒駕累犯致死從死刑變為無期徒刑,卻引發黨籍立委不滿。羅秉成說,調整為無期徒刑是在專業與民意間取得平衡,他說,「我知道社會對酒駕深惡痛絕,但仍要注意刑法各處罰間平衡性,所有酒駕若不分輕重,都依殺人罪處理,恐怕會有高度爭議。」
羅秉成表示,酒駕累犯致死刑責程度要考量會不會失衡,例如超速、蛇行、大卡車超載等都是故意行為,造成的死亡嚴重性也不可低估。就像某人前一次僅是輕微酒駕、但後一次酒駕時致人於死就直接死刑,相較於現行法律規定超速累犯致死,卻沒有特別的加重處置,恐怕會有失平衡。
羅秉成說,政院在邀集相關部會、司法院和學者專家審查時,司法院代表曾在會議過程中提醒,修法設計上應該注意罪刑相當原則,是否一定要提升到死刑,部分情節仍可適用刑法殺人罪論處,最重可處死刑。
羅秉成強調,這次的修法是因為社會對酒駕「零容忍」,期盼在專業與民意間取得平衡所作決議,後續會努力跟法務部及立法院積極協調,也希望透過這次修法達到警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