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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世界各國一樣明訂有關攜帶藥品入國的相關規定,考量到民眾的需求,衛生福利部放寬藥品攜帶入境政策,於2015年2月16日公布,西藥: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6個月用量為限,如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每種中藥材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中藥製劑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購買或攜帶自用藥品時,必須事先清楚各國對攜帶藥品出入境規定,以免不慎違規受罰或被沒入銷毀,掃了旅遊興致。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張育彰提醒民眾指出,藥品並非一般商品,使用上有其風險,不應當土產買,也不能當伴手禮,餽贈親朋好友,藥品只能自用,絕不能販賣或轉移給他人,藥品攜入,必須具備藥商資格的公司,並取得藥品許可證,才可以合法進口藥品,如果將帶回的藥品拿去販賣,依藥事法規定,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張育彰強調,民眾如不清楚商品是否為藥品或醫療器材,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查詢或撥打衛生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