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明決戰立法院 教師團體不滿 爭議重點一次看

▲私立學校是台灣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但全教總指出,近來私校弊案連連,不斷傳出董事會掏空校產、採購工程弊案、學校苛扣老師薪資等情事,顯見台灣私校瀕臨崩壞危機,呼籲盡速修正《私立學校法》。圖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NOWnews攝影中心)
▲私立學校是台灣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但全教總指出,近來私校弊案連連,不斷傳出董事會掏空校產、採購工程弊案、學校苛扣老師薪資等情事,顯見台灣私校瀕臨崩壞危機,呼籲盡速修正《私立學校法》。圖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NOWnews攝影中心)

記者許維寧 / 台北報導

立法院明(15)日將召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教師法》修法草案,卻因草案內容擬於審理不適任教師案時調降教師代表比例、且對教師解聘認定更為模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表示,修法目的本在於避免行政體系控制教師工作權,現在是把教師工作權回歸行政體系控制中,諸多認定模糊,恐讓教師法越修越後退。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行政院日前提出《教師法》修正草案,擬修訂教師解聘、不續聘等相關規定,並研擬處理不適任教師案時將教評會教師代表由目前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擬修於「少於二分之一」,教師團體齊聲抗議,將於明日赴立法院前抗議。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稍早受訪時表示,根據現行《教師法》規定,教師解聘是違反《刑法》受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告者,但本次修法則改為,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獲緩刑宣告」,變成獲緩刑宣告也是解聘理由。再者,受拘役或罰金宣告確定也構成解聘要件,變成違反集會遊行法、違反交通規則等事由也可能受解聘。

修法草案更指出,若擔任教師之前曾受兩年以上有期徒刑,擔任教師後被發現也會被解聘,不論該名教師事後可能已洗心革面、教學品質良好。

本次草案中明列「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但「有損教師尊嚴」一詞過於空泛,恐造成過多人為認定空間。

先前公懲會、銓敘部皆曾做出說明,表示教師本業是教書,若兼任組長、主任等行政職不善,應撤除行政職、不影響教師身份。張旭政表示,但現行草案中卻是將兩者一並拔除,「如果行政做不好可以回來教書,修法卻是行政做不好連老師都不能當,未免太過度連結。」

但修法中又強調,教師有兼任行政職義務、校長有權要求教師兼任,張旭政談到,如果是擔任總務主任、事務組長等可能要了解政府採購法,但教師不一定理解卻又不能拒絕,因為不理解相關法規可能產生失職,卻連書都可能教不成,非常莫名其妙。

再者,本次修法另一項重點則是研擬處理不適任教師案時,將教評會中教師代表從目前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擬降於「少於二分之一」並改增聘外部人員。張旭政表示,這樣的修法代表校長掌握關鍵要數,若校長想解聘某教師,更有可能從中聘請自己人,「外部人員沒有相關規定,校長愛聘誰就聘誰。」修法本意是避免行政體系控制教師工作權,現在是把教師工作權回歸行政體系,「這樣老師哪有能量去創造跟衝撞。」若修法成立,教師更容易動則得咎。

教師團體抗議修法,但日前也有逾50個家長團體協同教育團體發起連署,力挺政院版草案,呼籲教評會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應納入外部委員,使未兼行政職教師比例不過半,也應降低教評會出席及表決門檻,以免讓上述設計功虧一簣。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鞋槓人生